公司併購有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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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併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併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併、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
企業併購存在一定的風險,簡單從三個方面給大家介紹一下併購過程存在的風險點:
第一、信息不對稱引發的法律風險,指交易雙方在併購前隱瞞一些不利因素,待併購完成後給對方或目標公司造成不利後果。現實中比較多的是被收購一方隱瞞一些影響交易談判和價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對外擔保、對外債務、應收賬款實際無法收回等,等完成併購後,給目標公司埋下巨大潛伏債務,使得併購公司代價慘重。
第二、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風險,表現在信息披露、強制收購、程序合法、一致行動等方面的違反將導致收購失敗。
第三,公司併購可能產生的糾紛主要有:產權不明、主體不具備資格導致的糾紛;行政干預糾紛;利用併購進行欺詐的糾紛;員工安置糾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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