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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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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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承擔方式


(1)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我們注意到,原來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起草者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賠償責任”一詞,避開“賠償責任”這一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具有明確法律意義的術語,而使用“醫療事故補償費”這一概念。至於補償費的範圍,則無明確規定;則補償費標準,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自為陣另搞一套。(舊《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筆者認為,這種規定無論是對於醫療事之處理,還是對受害人及其家屬合法權益之保護都是極為不利的,也不利於國家法制之嚴肅性和統一性(民事通則)。由於賠償範圍不清,將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困難;由於各地賠償標準不統一,將會出現同樣情節之案件在不同的管轄區進行審理各有不同的判決後果。

基於上述理由,新的條例立法委員們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案件不應拘泥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該條所規定的補償標準,而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的原則規定,參照某些特別侵權行為立法(如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有關人身員損害與死亡賠償的規定,決定賠償責任。對此,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着公平原則,在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根據醫療糾紛責任分級賠償。醫療糾紛的責任分為四種,根據醫療事故與醫療過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來確定。醫療糾紛的處理順序是先確定醫療責任,然後根據醫療責任的分級,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確定醫療賠償的金額。當事人在主張醫療賠償的時候,一定要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例如後期的治療以及營養費,安裝假肢還要考慮假肢的使用週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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