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中對股東權利應怎樣保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公司合併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現象。公司合併對公司自身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公司合併的意義在於有利於減少同行業的競爭對手.有利於擴大經營規模和調整經營範圍,從而促進公司的迅速發展及公司的優化組合,公司合併還可以減少成本,增加公司利潤。”[1]對於股東而言,其利益也會因公司價值的提升而增加。但在實踐中,公司合併中股東權益尤其是小股東的權益時常受到侵害。因而,公司合併過程中,保護股東利益成為了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公司合併對股東權益的影響
(一)、公司合併概念及分類
所謂公司合併即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2]公司合併改變了公司的存在形態、股權結構和財產結構,是剝奪當事公司獨立性而將企業結合在一起的最極端的結合形式。依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通常有兩種形式: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前者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各自消滅自己的法人資格而合併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後者通常是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其結果是併入的公司解散,法人資格消滅,而接受合併的公司則繼續存在。因此,公司合併是一個包含着公司解散、公司變更及公司成立等一系列問題的複雜法律行為。
(二)、公司合併對股東權益的影響
現代企業通常採用法人治理結構來管理和運營公司,而法人治理結構要求公司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兩者分離,這就導致了失去控制權的所有者如何促使佔有控制權的經營者為其實現最大利益的問題[3],或者説如何平衡股東和董事之間的利益衝突。董事作為獨立的主體和理性的人,必會在管理公司過程中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時也可能使公司股東權益受到侵害。
此外,建築於投資回報率與風險承擔係數相一致基礎上的“資本多數決”原則構成了公司議事制度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體現了資本平等,對於提高公司決策效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使大股東有機會憑藉手中的表決權優勢操縱公司運營,使大股東的意思能輕而易舉地上升為公司的意志,而置中小股東的利益於不顧,導致了控制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
在上述兩種利益衝突中,股東和中小股東處於弱勢地位,這種地位的不平等映射到公司合併過程中,就凸顯出了股東權益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很容易遭到侵害,比如:濫用控制權,壓低股東持有股份的價值;不惜犧牲股東的利益而不接受優惠有利的合併條件;違反公司意志改變公司經營方向,公司面臨經營風險加大;對相關的交易信息不予披露,侵害股東或中小股東的知情權等等。

二、公司合併中利益制衡的法律制度
在公司合併中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就是要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包括規定董事和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fiduciaryduty)、賦予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和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
(一)董事和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董事會在公司合併中扮演着舉足輕重的角色,各國公司立法都賦予了董事會擬定合併計劃或合併方案或合併合同這一重要職權。董事會在行使這一職權時,董事會成員即董事盡到誠信義務對公司合併中股東權益的保護是十分必要的。
董事的誠信義務由謹慎義務和忠誠義務組成。謹慎義務(DutyofCare)在美國的《示範公司法修正本》中被定義為“以同等職位之通常謹慎之人在類似情況下所應盡到的注意。”在公司合併中,董事應以理智、謹慎的態度有根據地決定是否同意合併協議或合併計劃,然後向股東會提出合併建議。至於合併計劃是否合理可行,董事在合併過程中是否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則取決於個案的具體事實和情況。忠誠義務是指董事必須以公司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來管理和運營公司,自己的利益不得凌駕於公司利益之上,自己的行為不能與自己在公司中承擔的職責和義務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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