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如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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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如何體現?

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如何體現?

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體現在:

第一、擴展增加了股東的知情權。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帳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又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閲;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報告。

這些規定是公司中處於“相對缺乏話語權” 的中小股東對公司的內部事務有充分的瞭解,獲得有關公司經營狀況、公司股權結構、公司經營決策等方面的充足的信息,使其真正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中去,有效的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利,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二、補充股東股利分配請求權。新《公司法》第四條規東: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工資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購出資的除外。

這一規定為股東取得股利提供了法律依據,能有效的防止公司大股東以公司發展等為藉口不予分配股利,而私下將利潤佔為己有的行為,從而保障中小股東的資產受益權。

第三、強化中小股東股東會召開請求權。新《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這一規定將股東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所要求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比率由四分之一降低到十分之一,這能夠鼓勵中小股東積極地行使其權利,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單獨或聯合起來請求召開股東會,表達自己的意願,真正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中來,為維護自身利益提供了條件和便利。

第四、增加股東提案權。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市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這一規定有利於中小股東單個或通過聯合,將有關公司或自身利益的一些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通過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的方式,將自己的意思向股東大會表達,以期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為保障中小股東權益,實現公司管理中的制約平衡創造了條件。

綜上所述,在比較大的公司裏通常都是個別股東會因為最初投入的資本相對較多而在公司內部獲得了更多的權利,甚至在平時的公司事項上有了私人決定而不顧其他股東權益的現象,此時對於中小股東而言只有通過法律的保護才能不會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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