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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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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