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散公司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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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有很多種形式,其中有一種叫做公司司法解散,指運用司法的手段來達到解散公司的目的,但司法解散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條件問題。

司法解散公司的條件

司法解散公司的條件:

一是請求的主體須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請求解散公司事關公司的前途命運,為此既要防止多數派股東的專橫,也要防止個別股東濫用訴權。我國參照國際立法慣例,規定了享有請求權股東的持股比例,確立有權請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應當符合“當時持股原則”,即在法定解散事由發生時而且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具有公司股東身份;根據“任何人不能從過錯中獲利”的法哲學理念,對於就形成公司僵局負有過錯的股東排除在請求權主體之外,防止負有過錯的股東通過訴訟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是公司必須陷入僵局,即客觀上存在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情形。

造成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的原因,一般包括因投資決策錯誤、市場外部環境的改變、嚴重違約致公司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股東或管理人員間的利益衝突和矛盾、大股東操縱公司經營決策大權、股東個人因病、死亡、流亡、犯罪、遷居等造成股東合作關係破裂等一切原因所導致的嚴重困難;不僅包括公司財務嚴重困難致使公司瀕臨破產、倒閉的情形,也包括公司管理癱瘓、重大經營決策不能正常進行、中小股東無法行使股東權利等情形。

三是公司僵局的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利益是人各種需要的滿足,是十分寬泛的概念。一般來説,股東利益包括股東的基本權益和合理期望,不僅包括股本、股息紅利等自益權,而且也應包括表決、查詢、監督等共益權。

四是公司僵局不能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解散公司是對公司一種最為嚴厲的制裁,公司一旦解散就進行清理程序,最終導致公司人格的消亡,由此可能會造成公司商標、商譽、專用技術等無形資產價值的減少,並且涉及到內外部眾多法律關係的協調,因此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是將司法解散公司作為解決公司僵局不得以的手段而規定在法律之中。解決公司僵局的“其他途徑”並不指程序意義上的替代審判糾紛解決機制,而主要指避免解散公司的解決公司僵局的某些救濟方式,如強制股份收買,即法院判令一方股東以合理的價格收買另一方股東的股權、股份,從而達到另一方股東退出公司、解決公司僵局的目的;此外還有變更公司章程、撤銷公司決議或行為、允許股東提起不公平妨礙之訴等方式。

司法解散的程序是怎麼樣的?司法解散的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司法解散方面的問題,請聯繫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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