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事由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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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合法成立的公司因各種原因而導致解散,如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在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哪些?公司解散在哪些情形?今天就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公司解散事由與情形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歡迎閲讀!

公司解散事由與情形?

一、公司解散事由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做出。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並於清算結束後辦理註銷登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情形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即根據股東請求而司法解散。

在公司解散時,如果公司法自行清算,公司應該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清理消滅公司現存的所有法律關係。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公司解散事由與情形的內容,內容僅供參考,如有不清楚的可以聯繫本站的律師進行法律諮詢,感謝您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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