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後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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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註銷後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司註銷後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公司註銷後,股東對原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有限公司的獨立法人主體就像一層面紗將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分開,即使公司財產不夠償還公司的債務,公司股東也不受公司債權人的追索。公司經合法註銷程序以後,喪失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對公司以前的債務均無需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法律對此規定了清算程序。股東可以決定是否解散,卻不能自行決定解散的程序。

二、公司註銷的主要原因

公司的註銷通常有如下原因:

1、因破產而註銷。公司還不起錢,由法院宣告破產而註銷;

2、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因解散而註銷。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請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見,公司的註銷可能是被動的,也可以是主動的。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公司的股東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解散公司。

三、公司財產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形

(1)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後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或清算組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

有限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告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裏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法律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有其他過錯行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存在其他過錯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其他過錯行為主要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比如: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公司註銷後,股東對原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即使公司財產不夠償還公司的債務,公司股東也不受公司債權人的追索。公司經合法註銷程序以後,喪失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對公司以前的債務均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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