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後要承擔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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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註銷後要承擔債務嗎

公司註銷後要承擔債務嗎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其資產承擔債務,如果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剩下的債務公司不需要承擔,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公司清算結束後可以註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條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二、公司註銷後股東承擔債務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公司註銷後,股東對原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有限公司的獨立法人主體就像一層面紗將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分開,即使公司財產不夠償還公司的債務,公司股東也不受公司債權人的追索。公司經合法註銷程序以後,喪失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對公司以前的債務均無需承擔責任。

但是根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説,股東在公司被註銷後在特定條件下存在承擔股東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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