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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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是什麼

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是什麼?

上市公司分立通常指對上市公司資產和負債進行分割,將原一家上市公司分立形成兩家上市公司並分別獨立上市的行為,公司原股東從原來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變成持有新的兩家上市公司的股份。隨着我國證券市場的成熟、上市額度的取消、公司經營的多角化,將會有上市公司拉開分拆型資本重組的序幕。我國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規範過於原則,可操作性較差,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二、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的意義

上市公司分立的經濟意義是,解放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降低上市公司多元業務之間的負面協同效應,有利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提高公司治理的效力。上市公司分立應當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具備《證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有利於消除負面制約並獲得更好發展。分立後的公司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和持續性關聯交易,能夠清楚劃分資產、債務,新公司在人員、財務、資產、業務、機構等方面保持獨立。此外,公司分立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分立本質上是上市公司的收縮戰略,是大型多元化經營的上市公司出於改變公司戰略、退出經營不善的業務、減少風險、放棄以前收購中不想要的業務、避免與客户衝突等原因而實施的行為。

三、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的權利義務

為防止企業借合併或者分立轉移債務、逃避責任,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當事人分立後,不僅原有的一切債權債務依法由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而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知識產權等也都轉移給分立後的企業。如未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則分立後的各法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及分立後各法人的註冊資金數額來確定。

所以,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是指子公司對上市公司資產和負債進行分割。但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不影響權利義務的轉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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