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對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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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大潮的衝擊之下,任何企業的生產經營都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在發展中會受到競爭對手的挑戰、所屬行業的低迷、週轉資金的匱乏、人才資源的流失等等問題,有些問題一旦處理不當將使企業陷於困境,為了保護股東利益或者緩解經營危機,有些公司採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式,那麼,根據公司法規定對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嗎?

根據公司法規定對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麼?

一、公司法關於減資的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公司法關於減資規定的解讀

公司註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註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淨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註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從而也減少了淨資產的減資形式,其實際上使股東優先於債權人獲得了保護。形式性減資是指只減少註冊資本額,註銷部分股份,不將公司淨資產流出的減資形式,這種減資形式不產生資金的流動,往往是虧損企業的行為,旨在使公司的註冊資本與淨資產水準接近

。減資雖然可能危及社會交易安全,但是卻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運營過程中可能存在預定資本過多的情況,從而造成資本過剩。閒置過多的資本顯然有悖於效率的原則,因此,如果允許減少註冊資本,投資者就有機會將有限的資源轉入生產更多利潤的領域,從而能夠避免資源的浪費,這是實質性減資的合理性所在。另一方面,公司的營業可能出現嚴重虧損,公司資本已經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的實際資產,公司註銷部分股份,而不返還股東,由股東承擔公司的虧損,使得公司的註冊資本與淨資產水準相符,有利於昭示公司的真正信用狀況,反而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這是形式減資的合理性所在。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規定對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清單,而且應該及時通知債權人並進行公告,債權人有權提出債務清償或增加擔保措施的要求。這也是為了防止有的公司在經營不利時通過減少註冊資本而侵害債權人合法利益,使得股東能夠優先受償,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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