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實收資本到位是否需要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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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設立之後,就會獲得公司法人的身份,由此可以自由的與其他法人或者組織機構進行經濟往來。若公司經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的,債權人的權益是會受到侵害的。為了使得這些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制定了新公司法實收資本到位的規定。

新公司法實收資本到位是否需要驗資?

一、新公司法實收資本到位是否需要驗資?

絕大多數公司不再需要驗資。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記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刪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條。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這表明未來設立新公司在登記過程中不再需要經過驗資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下行業的公司因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仍然需要驗資:

1、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商業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外資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5、信託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6、財務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7、金融租賃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8、汽車金融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9、消費金融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0、貨幣經紀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1、村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2、貸款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4、農村資金互助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5、證券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6、期貨公司:《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8、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保險經紀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外資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21、直銷企業:《直銷管理條例》

2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23、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4、勞務派遣企業:《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5、典當行:《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7、小額貸款公司:《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另外,外資企業任何行業均需驗資,需找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二、新公司法下股東出資的注意事項

(一)企業應根據自身實力認繳合理出資數額。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於是有觀點認為,股東(發起人)可隨意認繳註冊資本並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其實,即便是按照修訂後的《公司法》,股東(發起人)仍舊是在認繳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範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範圍的決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約定出資期限也並非意味着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可約定並非意味着長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資期限的強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仍舊有權要求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承擔出資義務。

因此,股東(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註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地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身的責任及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二)選擇合適的出資方式。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用的出資形式主要包括貨幣以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如下根據新法規定,結合實務操作,分析各種常見出資方式的注意事項。

1)現金出資要注意什麼問題?

以貨幣資金出資,無需進行任何評估作價,並且公司可運用該貨幣資金購買所需要的財產物資、專利技術,用於投資及支付各項費用、償付債務,具有極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資金出資一般不會出現出資溢價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手續。因此,貨幣資金是出資者所採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資方式,也是企業最願意接受的出資方式。對此,股東在採取貨幣資金出資的方式時,應注意如下的事項:

1、資金來源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根據前述規定,在審查出資貨幣資金的合法性問題上,應注意審查出資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一般情況下,應注意:

① 出資來源於另一企業解散所分取的財產,該企業是否依法清算;

② 出資來源於其他企業分得的紅利,出資人是否依法繳納所得税;

③ 出資來源於拆借資金,是否履行資金拆借的合法手續;

④ 出資來源是否為違法所得或不當得利;

⑤ 出資人對出資來源是否具有處分的權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權利(例如共同財產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處分的情況。

2、出資成本

匯率折算和手續費將可能增加出資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幣出資的,則需要按照規定的匯率折算為本位幣,但由於匯率存在不穩定性,出資在匯率折算過程中將會發生損失,增大資本投入。另外,由於銀行轉賬出資需要手續費且各銀行的手續費收費不一致,外幣現鈔出資存人銀行亦需要支付手續費。因此,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費的承擔可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生,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

當出資人的實際出資額超過章程所限定的數額時,企業應當將其轉為臨時負債,並與出資者及時溝通,作出歸還或其他處理的決定。

3、辦理手續

根據新法,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必須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

因此,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户投入資本金時,須經由自己賬户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註”一欄中註明“投資款”或“出資款”。

2)土地使用權出資要注意什麼問題?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在不少國有企業中,土地使用權是其擁有的最具價值的資產,併成為其股份制改造和組建公司時最重要的出資標的。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土地使用權亦成為中方投資者最為經常和普遍的投資形式,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外方以資金投入作為合作條件則成為這種企業的重要法律特徵。

由於土地使用權在我國的規定複雜,因此,以土地出資在公司實務和司法實踐中也顯得相當地複雜。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出資條件

第一,土地出資是使用權出資,而不是所有權。

在我國,土地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對土地享有的權利僅為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當企業以土地出資的時候,所稱出資的標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第二,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且經過有償出讓。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若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先將集體土地通過“招拍掛”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其次,在我國仍然存在一些歷史沿襲下來的國有土地無償劃撥給國有企業使用的情況,對於這些從國家無償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依法是不能作為出資使用的,必須先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第三,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未設權利負擔。

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必須是乾淨的,沒有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否則就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追索而在財產價值上發生貶損,甚至完全失去投資的價值。這種存在權利瑕疵的權利將使投資者或股東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在內部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外部則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出資人以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2、履行方式

交付和產權登記是土地使用權出資行為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除了將土地實際移交給公司外,還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户登記。應只有經過登記,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權,出資人才完全履行了其出資的義務。

實踐中,只實際交付土地而未辦產權登記或只辦理了產權登記而未實際交付土地的情況相當普遍,都屬於出資義務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着出資人對公司財產的佔有,損害着公司的財產利益。未辦產權登記則意味着出資人對土地權利的保留、公司對土地的佔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隨時有可被追索的風險。

3、税費成本

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的,在計算投資人納税額的問題上,根據不同税種其處理有所不同。

小編最後提醒,不管是公司設立還是股東入股時,股東都應當按照法定的出資方式來合理出資,公司應當依法監督股東的出資情況,避免瑕疵股權的出現。

是不需要進行驗資的,只需要按照力促,直接去工商登記機關提出登記請求即可,者加重了各位債權人的經濟負擔。對於各位投資者來説,為了使得自己的財產權益得到保障,在做出決定之前,需要了解該公司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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