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時註冊資本金可以拿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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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破產時註冊資本金可以拿走嗎?

破產時註冊資本金可以拿走嗎?

公司破產後註冊資本是不能拿出來的,註冊資本是屬於公司的破產財產,要用於清償公司拖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法》最低註冊資本

新《公司法》實施後,註冊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26條

2.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59-64條

3.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2006年《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且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首期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而其餘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實收資本驗資製為核准制,僅存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驗資註冊資本。

我國法律上對註冊資本金的認定是明確規定的,具體的註冊資本數量是由公司根據實際的生產經營情況來確定的,公司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來確定註冊資本的數量,在破產的情況下,註冊資本金顯然是需要按照規定來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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