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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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分公司設立步驟如下:

成立分公司需要什麼手續

一、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請,經驗收人員第一次審查後,發出“驗收通知書”或“收到申請材料”;如果申請不符合接受要求,應一次性通知申請人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更正的所有材料(發出通知)。

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按照法定表格的規定,應當當場決定是否准予登記,併發出“登記通知書”;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發出企業登記材料核查所需事項的通知,並作出批准或者拒絕申請的決定。

三、經過5個工作日(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可以通過註冊決定通知進入影印窗口領取營業執照。

二、申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書(由公司蓋章)、指定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由本人簽名)、具體的委託事項、委託人的權限和委託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簽字);

4、公司營業執照的副本;

5、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出租人應當提交租賃協議正本、複印件和出租人產權證書複印件;未取得房產證書的,應當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證明或者購房合同複印件和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出租人是飯店或者飯店的,應當提交飯店或者飯店營業執照複印件。

6、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出具的證件和身份證複印件;

7,分支機構申請的業務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必須在註冊前提交審批,並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許可證複印件或許可證;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副本;

以上覆印件未註明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公司應當加蓋公章,正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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