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詢虛假出資 - 相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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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的基本表現就是股東在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實際上並未出資,也未使用出資的款項進行經營而取得公司股權。那麼,什麼是虛假出資,如何查詢虛假出資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簡單介紹一下虛假出資以及如何認定虛假出資相關問題。

如何查詢虛假出資?相關內容有哪些

一、虛假出資的概述

虛假出資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投資,即欺騙的是其他發起人和股東。

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户;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二、虛假出資的行為特徵

單位虛假出資是指單位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本質特徵是單位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本罪中虛假出資行為,即單位作為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應當交付的出資額(含貨幣、實物)或者未辦理出資額中的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行為。

本罪中的虛假出資行為屬於不作為。所謂不作為,即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特定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作為單位股東的行為人,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負有真實出資的義務,且這種義務是能夠實行而行為人卻不實行的,並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危害後果;因此該虛假出資行為構成不作為。

不作為犯罪的既遂,第一,必須具有犯罪的意思。本罪中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虛假出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具有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行為人認識到《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有真實的出資義務否則可能侵害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而拒不履行,説明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性,並希望這種結果出現。第二,必須着手實行犯罪。其不作為行為的時間起點應以法律規定行為人應當履行真實出資行為的時限為準,當該時限屆滿就可以認為是犯罪行為(不作為)的着手。第三,必須齊備了犯罪的全部要件。不真實出資的不作為行為一直延續,直至犯罪結果。

上述《規定》中列明的情形出現:一是給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50萬元人民幣以上;二是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即債權不能履行之日起或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之日起,就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犯罪已經既遂。法定數額的債權不能履行之日或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之日,也即虛假出資犯罪既遂之時。

三、如何查詢虛假出資

有以下表現形式的,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並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户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審查認定股東虛假出資必然涉及一個重要問題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債權人主張公司股東出資不到位,當然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由於出資的主要證據材料應當保存在公司或出資人手中,債權人取證在事實上存在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對於股東出資是否到位,原則上應當由債務人(包括公司和股東)負舉證責任。因此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要求不宜嚴苛,只要能舉出使人對股東出資虛假產生合理懷疑的表面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法院應要求債務人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不存在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説白了就是空手套白狼,實際上並未出資,股東卻取得了公司的股權,關於如何查詢虛假出資,審查中若是認定股東虛假出資,則必然會涉及導舉證責任的分配的問題,根據債權人的主張,公司股東出資不到位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舉證的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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