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瑕疵的主要表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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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瑕疵的主要表現是什麼

公司設立瑕疵的主要表現是什麼

公司設立瑕疵一般表現為股東、資金、章程方面的瑕疵。

1、股東。

股東是公司的控制者,可以通過行使權利來影響公司的運營。

① 股東人數不符合限制。

公司在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要求不相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般為2-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為2-200人,上市後無人數限制。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着人數的限制,超出或小於都屬於股東人數上面的瑕疵。

② 股東缺少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司的運營經常需要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是行為能力存在瑕疵,二者行使民事權利需要經過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因此公司設立時要注意股東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資金。

① 股東出資不足。

我國為了活躍市場活力,已將資本實繳制改為資本認繳制,公司或企業可根據自身的資金實力及資金運營狀況來決定股東的出資額問題。但是對於一些國家法定規定的出資額度必須滿足,以免造成出資不足問題,公司及出資不足的股東需要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② 出資價值不實。

股東出資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以現金的方式出資,也可以以知識產權、不動產等方式出資,但是出資評估需準確,不能弄虛作假。出資價值評估出現錯誤,導致出資價值不實,就容易出現出資價值的瑕疵。

③ 出資形式瑕疵。

目前來説,我國允許的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其他的像特許經營權、勞務、姓名權等出資的是不被允許的。

3、章程。

① 未對股東權利進行明確約定。

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容易出現股東權利濫用的情況,主要是前期章程在制定時並未對股東權利做出明確的約定和限制,導致股東權利不受約束。

② 章程內容違法。

公司章程雖然可以由內部人員來制定,但是公司章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違反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設立瑕疵的處理

1、公司設立時存有瑕疵,究竟應宣佈無效還是承認公司的主體地位?

實際上,這既是一個價值取向問題,也是一個公共政策問題,它取決於對兩種利益的比較,即是對公司組織的維持還是對公司少數人利益的保護。

公司作為商事組織的基礎和核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商事事業的繁榮具有重大影響,對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具有重大意義。當某一個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經過一系列的複雜程序和過程並最終成立時,往往表明該公司已經不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實體,它實際上已經同社會的公共利益有很大的關係:一些人已經取得了公司的股份,期待着公司能給自己最大量的投資回報;一些人開始為公司事務的管理而盡心盡力,期待着能夠通過自己的管理而為公司股東取得他們所希望的回報並使自己取得收益;而一些人也因為所設立的公司而找到了一份職業,並希望通過自己為公司提供勞動而取得生活保障;一些人正在積極同所設立的公司簽訂契約,並希望通過此種契約的履行而增加自己的財富。

這時,少數人認為公司設立瑕疵而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設立無效。法官就大家一樣進入一個兩難境地:

(1)考量大多數人意見,認為公司設立存在瑕疵,所設立的公司也應持續存在,否則就給社會、家庭和個人造成彌天災難,出發點是犧牲少數人利益而維護大多數人利益。

(2)嚴格依照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去處理,理論依據在於,某些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受到損害,如果法律不對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就違反了公平正義原則。

實際上,無論是維護少數人利益,還是維持企業存續,兩者並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一個是維護交易動的安全,一個是維護存續靜的安全。都是為了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在各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利益的分配。這兩種處理辦法都是合理的。關鍵應當對兩種方案進行一下平衡。

2、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應當設立如下制度:

(1)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瑕疵的內容;

(2)規定對公司設立瑕疵的處理方法。

比如:公司設立無效,只能在公司成立兩年內由什麼樣的人提出,並進行清算,其效力無溯及力,不影響判決確定前公司股東、債權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保護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這也是商行為無效及可撤銷制度和一般民事行為無效及可撤銷制度的區別。

有些時候,雖然公司最終已經成了並且依法取得了設立證書,但實際,因為公司設立行為為不完全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從而導致公司設立上面存在一些瑕疵。在公司瑕疵設立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公司設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一般基於股東、章程以及資金三方面,其實都有可能造成公司設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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