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勞動關係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存在勞動關係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是什麼?

為了撐起一個家庭,我們都努力的工作來獲得報酬。而無論你是身處辦公室用腦力思考還是身處工地用體力幹活,這些工作的本質都是勞動。我們與僱主,老闆間都似乎存在着勞動關係。而存在勞動關係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是什麼呢?今天就與大家來探討這個問題。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法律規定的、由某一方當事人承擔的提供證據證 明爭議事實的義務,以及對此義務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完全而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爭議發生後, 按照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證明員工曠工的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員工確實存在曠工事實,如果用人單位提供不出充 足的證據,則屬於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的結果。

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就是由法律規定的、解決如何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的規則,我國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是:原則——誰主張,誰舉證;“誰主張,誰舉證”已經為社會所廣泛知曉,但“舉 證責任的倒置”這一例外則更需要特別關注,否則就會被“誰主張,誰舉證” 這一常識所誤導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所謂“舉證責任的倒置”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需 舉證,而由對方當事人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比如,員丁不服用人單位的解除決定,主張其為違法解除並 要求勞動仲裁庭撤銷該決定。本來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 規則,應該由員工自己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 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此種情況下,員工不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而是由用人單位對其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這就 是舉證責任的倒置。

舉證責任的倒置是法律對弱勢方當事人的傾斜保護,在勞動法體系 中較多見,比如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165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14號,該解釋的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 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 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事實勞動關係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例外——舉證責任的 倒置,同樣適用於事實勞動關係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 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所依據的憑證中的 以下三類,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丁_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 記錄; 考勤記錄。

最好是要簽訂勞動合同來確認勞動關係。這樣在與僱主發生財產糾紛時,如拖欠工職之類的事情發生時,勞動合同就變成了強有力的證據,我們就能夠更好的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希望大家看完本文後能夠,能夠主動的去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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