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方式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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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方式主要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方式主要是什麼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一)發起設立

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1、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

3、我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

4、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

二)募集設立:

又稱“漸次設立”或“複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

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進行募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進行募集設立。

3、募集設立時,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35%的比例。

4、募集設立在程序上較為複雜。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註冊資本)。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對國家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其名稱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的一般性規定外,還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組成、產生、職權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要求。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一至二名監事、經理。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其實,募集設立和發起設立都是大家在設立公司的時候經常會選用的。選擇哪種方法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是取決於當時的實際情況的,在資金週轉比較困難的情況下,當然也能選擇募集設立,但募集設立在發行股票的時候就比較侷限性了,相對來説,發起設立要更加靈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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