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虛假出資追加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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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活動中,難免會遇到風險,在面對虛假出資這種情況時,通過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方式來解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顯得尤為重要。那麼虛假出資追加被執行人是怎麼回事呢?如何判定被執行人有無能力清償債務呢?在此小編將進行詳盡的解答。

如何判定虛假出資追加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

追加出資不實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並非隨心所欲,前提是先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執行,如果對被執行人窮盡執行措施仍然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方能啟動追加程序,這即是股東的“先執行抗辯權”。説明出資不實的股東在執行程序中承擔的是補充責任。它是執行程序和執行權在涉及第三人財產時“內斂”或者“謙抑”的具體表現。也就是説,如果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有財產,還是先要對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先行執行,實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去追加第三人。這裏有一個對“窮盡執行措施”標準的把握問題,怎麼樣才算窮盡呢?

2009年全國清理執行積案活動驗收時,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規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法發[2009]13號)中提出,執行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作為結案方式時,根據被執行人為法人還是自然人的不同,執行法院事前要對相關的財產信息進行調查,概括而言就是所謂“六查”,以證明執行法院確實窮盡了執行措施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筆者認為,“六查”作為窮盡執行措施的標準比較明確具體,便於操作,即:“查銀行存款、查工商登記、查土地登記、查房產登記、查車船登記、查到期債權”。

什麼是無財產清償債務呢,也涉及標準把握問題。事實上無財產清償債務,除了指沒有任何財產的情形之外,實踐中更多是指沒有方便法院執行的財產,它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客觀上無任何財產。經過“六查”之後確實無財產的,應當視為沒有財產。

2.有財產但是豁免執行。有的被執行人雖然有財產,但法律禁止流通,例如軍事單位持有的槍支、彈藥。或者雖然可以流通,但法律基於特殊的價值考慮豁免執行。例如,承擔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學資產,依照最高法院的批覆不能被執行。

3.有財產但是難以變現。有的公司有財產,但存在權利瑕疵,或者,有財產但變現能力差。這類財產經過公開拍賣程序流拍的,也應視為無財產。這裏有一個問題,就是對於前述變現能力差的財產,有的股東主張,債權人應當接受以該財產抵債而不應追加股東。筆者認為,接受抵債應當遵循債權人自願原則,不能強迫。此類情形屬於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4.有財產但因其他機關在先查封而無法處置。有的被執行人有財產,但財產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導致執行法院無法處置。此類情形也應當作有利於債權人的理解,視為沒有方便法院執行的財產。

想必通過以上內容,大家對虛假出資追加被執行人的認定有了一個大致的瞭解,但是小編還是要提醒各位“債主”在準備追加被執行人時,還是要聘請精通程序的專業律師,儘早介入案件處理,以避免勝訴後執行不能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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