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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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關於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有什麼?

最高法關於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有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具體規定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法院被執行人有哪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法院的被執行人是被限制高消費的,受限制的被執行人不能乘坐飛機,軟卧列車等交通工具出行。不能租賃或購買高檔寫字樓,購買非生活必要的高檔轎車。其子女不能就讀於貴族學校,不能購買高額理財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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