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怎樣設立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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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怎樣設立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通常應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作為主要的組織機構。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應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不設董事會,僅設一名執行董事即可。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二、有限公司股東會行使哪些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三、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責是什麼?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綜上所述,有限公司成立後,也應該建立相關的組織機構,一般情況下,稍具規模的公司都應當設立股東會、董事及監事會等。股東會是核心機構,負責表決和處理公司重大事項。有限公司如果規模較小,其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及監事會,這個看公司章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