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設立的組織機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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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通常應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作為主要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不設董事會,僅設一名執行董事即可。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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