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死亡如何股權轉讓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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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一直都是公司股權最重要的投資方式,投資者常通過股權轉讓來提高收益,但是對於自然人來説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意外,比如説失去民事行為能力,比如説死亡等等。在自然人死亡之後家屬一般都會對自熱人的遺產等進行變更或是轉讓,那麼對於擁有股權的自然人死亡繼承人該怎麼辦呢?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公司股東死亡如何股權轉讓最合理。

公司股東死亡如何股權轉讓最合理?

一、 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所作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公司法該條的規定,公司股東在公司股東內部之間轉讓股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不管是轉讓全部股權還是部分股權;股東如果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主體轉讓股權的話,則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才行的(這裏指的是股東人數的過半數,而不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這不是絕對的,因為公司法還規定例外的情況,公司法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其他規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可以不適用該條的一般規定了。

二、 股東死亡或者離婚,股權如何處理。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如果公司章程沒有例外規定的話,則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當然的成為公司股東,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則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為股東權利。

如果公司章程也沒有排除離婚析產成為公司股東的話,則夫妻離婚,一方以夫妻共有財產析產獲得公司股份的,也可以當然的成為公司股東。

公民死亡後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為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後,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原則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後,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了股權,依法享有資產權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

雖然“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這裏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了除外的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這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與公司的其他股東之間並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關係。如果股東不願意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那麼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時,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如果是這樣,那麼,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在繼承該股東的出資額後,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以上便是公司股東死亡如何股權轉讓最合理的具體解答,由上文可以看出公司股東死亡之後繼承人可以繼承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資格,但是如果在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前公司的章程就對死亡股東的股權處理方式進行了限制,那麼死亡股東的繼承人將不再能夠直接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而是需要根據公司的章程來出來相應的股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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