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類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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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先購買權類型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類型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類型有:

(1)優先於其他人購買某項財產(證券、土地等)的權利。如,由於某些法令的規定而不得不把土地出售給國家的賣主,在國家認為這種強行徵購的土地已不再需要時,原賣主享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該塊土地的權利;

(2)政府為了公眾利益而優於其他任何人購買某項財產的權利。如,海關為了避免進口報價偏低的商品干擾國內市場,可以不予課税,而直接按申報價格強制收買該項產品。

二、優先購買權的具體情況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的先於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實踐中常遇到的情況有: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該提前15日(原三個月已被廢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是對出賣人所有權行使設置的一個合理的負擔,是以犧牲出賣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為代價,換取對先買權人特殊利益的保護。

4、知識產權法上的優先購買權。

①委託合同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研發人,研發人若轉讓專利申請權,委託人有優先購買權。

②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歸單位,單位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成人有優先購買權。

③合作技術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轉讓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購買事項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權力所認定的義務是不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兩種類型的,就是不可以認定優先購買權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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