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效力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一、優先購買權的效力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的效力是什麼?

1、優先購買權對出賣人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原理,所有權,作為一種支配權,所有權人可以基於自己的意志對所有物進行法律上的處分,但是在優先購買權法律關係中,所有人的處分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出賣人出賣財產時,必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當優先購買權人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時,出賣人必須將財產賣與優先購買權人。故對出賣人來説,其主要義務在於將出賣的意思表示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2、優先購買權對權利人的效力

優先購買權法律關係中,權利人是受益者,其基於租賃、共有等基礎法律關係而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受讓財產的優先權。但權利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亦負有一定的義務,大體説來,權利人須履行優先購買權必須在有效期限內行使,逾期不行使視為放棄等主要義務。

優先購買權人必須以同等條件購買財產。當出賣人未履行通知義務或者在通知後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未屆滿前,將標的物賣與第三人,權利人須在一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出賣人與第三人的買賣關係,逾期不得行使撤銷權。此外,優先購買權人不得轉讓優先購買權。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怎麼行使?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在股份公司裏面,有些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這樣的權利行使有效力上的限制,對於出賣股份的一方來説,權利人提出優先購買的主張,如果是同等條件下,出賣人不得拒絕。如果多個股東提出優先購買,則應當協商,確定優先購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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