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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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XX城市XX都區人民法院

股東出資糾紛

民事判決書

(2023)蘇 0903 民初 5249 號

原告:江蘇XX公司,住所地在XX城市XX都區XXX鎮XXXXXX路。

訴訟代表人: XXX ,XXXXXX。

委託訴訟代理人:顧晨騁,江蘇和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X,男,19XX 年 X月 XX  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XXXX1986XXXXXX,漢族,居民,住XX城市XX都區開元路XXXXXX室。

被告: 朱X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生, 居民身份證號碼320XXXX1986XXXX,漢族,居民,住江蘇省XXXXXXXXX。

原告江蘇XX公司(簡稱XX公司)與被告任X、朱XX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本院於 2023 年 8 月 2 日受理後 依法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南海XX的委託訴訟  代理人顧晨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X、朱XX經本院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朱XX立刻履 行 1162.2萬元的出資義務。2、請求被告任X立刻履行327.8萬  元的出資義務。3、被告任X在1160萬元範圍內對被告朱XX的出  資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律師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 XX公司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張XX向XX城市XX都區人民法院(以下筒稱XX都法院)申請XXX公司破產清算。202X年XX月XX日,XX都法院作出(2021)蘇0903破申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南海XX破產清算一案,並於2021年12月18日作出(2022)蘇0902破XX號決定書,指定XXXXXX擔任XX公司的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  人)。管理人通過XX城市XX都區市場監督xx局調取的工商資料  及結合賬冊資料查詢獲悉,被告任X是XXX公司的控股股東, 認繳註冊資本160XXXX0000元, 其中已實繳XXX元, 未認繳到位148XXXX8000元,被告朱XX是XXX公司的股東,認繳註冊資本 XXX元, 其中已實繳XXX元, 未認繳到位22000元。因XX都法院已經裁定受理XXX公司破產清算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 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另外,2020年8月14日的股東會議決議清楚載明被告任XX 讓被告朱X股權116XXXX0000元是認繳未繳的事實,被告任X與被告 朱XX均在該份決議上簽名表示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即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 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管理人在2022年7月11日已經向 兩名被告分別書面發函催繳註冊資本,然而兩名被告均未就該函 情況與管理人溝通,且至今仍未履行因破產清算帶來的出資期限 加速到期的出資義務, 由此可見,兩名被告拒絕出資的意圖昭然若揭。故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被告任XX、朱XX未作答辯。當事人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 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各方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 年 3 月 15 日, XX公司經 XX城市XX都區市場監督xx局登記註冊成立,註冊資本 510 萬 元人民幣,股東朱XX認繳 260.10 萬元,佔比 51%、任XX認繳 112.20 萬元,佔比 22%、任XX認繳 112.2 萬元,佔比 22%、XX 城市XXX機械廠認繳 25.5 萬元,佔比 5%。2012 年 3 月 14日,江蘇XX公司作出朱XX、任XX、任XX、XX城市XXX機械廠出資到位的驗資報告。2012 年 10 月 12 日,股東朱XX將其持有的 147.9 萬元股權轉讓給股東任XX。2015 年 1 月 28 日,股東任XX將其持有的147.9 萬元股權轉讓給朱XX。2016 年 1 月 2 日,股東XX城市南 XXX機械廠將其持有的 25.5 萬元股權轉讓給股東朱XX、股東任 XX將其持有的 112.2 萬元股權轉讓給股東朱XX。2017 年 2月 6 日,股東任XX將其持有的 112.2 萬元股權轉讓給任X。股權變更後, XX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為:股東朱XX出資 397.80萬元,佔比 78%、股東任X出資 112.20 萬元,佔比 22%。

2017 年 4 月 1 日, XX公司召開股東會並作出股東會決議:

一、同意將公司的註冊資本由 510 萬元增至 2000 萬元,本次新 增加的 1490 萬元出資由股東朱XX以貨幣投入 1162.2 萬元、股  東任X以貨幣投入 327.80 萬元並於 2047 年 4 月 3 日前全部到位; 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並通過章程修正案。2017 年 4 月 12 日,XX 城市XX都區市場監督xx局核准XX公司註冊資本 510 萬元人民幣增至 2000 萬元人民幣的申請。

2020 年 8 月 14 日,XX公司召開股東會並作出股東會決議:

一、同意股東朱XX將其持有的南海XX的股權 1560 萬元中的1160 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58%,未到位)以 0 元的價格轉讓給股東任X,(未到位的 1160 萬元由任X以貨幣形式出資並於2047 年 4 月 30 日前到位);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並通過公司新章程股權轉讓後,股東情況為:股東朱XX出資 400 萬元,佔比 20%、股東任X出資 1600 萬元,佔比 80%。2021 年 11 月 30 日, 本院作出(2021) 蘇 0903 破申 XX 號 民事裁定書, 裁定受理張XX對XX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21 年 12 月 18 日,本院作出(2021)蘇 0903 破 XX 號決定書,指定XX城XXXX事務所(普通合夥)擔任XX公司的破產管理人。

另查明, XX公司 2016-2019 年資產負債表顯示,實收資本 項目連續四年未發生變動,一直是  510  萬元,增加的註冊資本1490萬元未出資到位。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 資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 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 XX公司於 2017年經股東會決議增資 1490 萬元,由股東朱XX履行增資 1162.2 萬元的出資義務、股東任X履行增資 327.80 萬元的出資義務, 至今為止兩股東均未對增資部分履行出資義務,且任X在明知朱

XX未履行增資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接受了朱XX轉讓的 1160 萬元 的股權,現XX公司被裁定破產,南海XX管理人要求朱XX繳納 出資款 1162.2 萬元、任X繳納出資款 327.8 萬元,股權受讓人 任X在  1160  萬元的範圍內對朱XX的出資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 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朱XX、任X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綜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破產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XX於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向江蘇XX公司繳納出資款 1162.2 萬元。

二、被告任X於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向江蘇XX公司繳納出資款 327.8 萬元。

三、被告任X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朱XX的出資義務中的 1160 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

案件受理費 111200 元,由被告朱XX、任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 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XX城 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江蘇省XX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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