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糾紛管轄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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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出資糾紛管轄歸誰?

股東出資糾紛管轄歸誰?

股東出資糾紛管轄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出資協議履行地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股東出資糾紛的表現很多:虛假出資糾紛、逾期出資糾紛、出資不足糾紛、抽逃出資糾紛等。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因增加註冊資本問題產生糾紛的,是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

1、在實踐中,公司主要辦事機構一般是指公司董事會等重要機構。因為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機構,對外代表公司的。

2、在實踐中,公司主要辦事機構一般也指公司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可能在登記地,也可能在營業地,而營業地可能有多個主要的營業地、次要的營業地。但是會出現如下問題:

(1)主要和次要營業地難以區分,主要營業地未必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樣往往會發生管轄異議。

(2)增加了原告的取證難度。原告起訴時必須去實地勘察營業地,並取得照片等初步證據。

3、登記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記地為當然管轄地。

公司可以建立多處生產、營業場所,但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應當是在為其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的轄區內。營業地也可以管轄,對方提出管轄異議的,經查該營業地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可以繼續管轄,經查該營業地不是主要辦事機構的,應當移送登記地管轄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管轄。

二、股東出資糾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如果股東出資出現了糾紛的話,那麼這個一般來説是在公司的主要營業地來進行管轄的,或者是登記的地方,如果股東不按合同出租的話,可以申請變更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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