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糾紛解決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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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出資糾紛解決方法是什麼?

股東出資糾紛解決方法是什麼?

1、在經公司催後股東繳納出資後,股東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公司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就解除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

2、其他已經按照約定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不出資股東的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3、通過股東會或公司章程對未出資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東直接訴訟的特點是什麼?

(一)起訴主體為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權提起的根據是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它不同於投資者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例如證券市場特有的因虛假陳述而引發的民事索賠訴訟,其起訴主體可能是該做假公司的股東,也可能曾經是股東但起訴時並不具有股東身份。

(二)訴訟目的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

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訟結果的歸屬於原告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結果歸屬於原告股東。

(四)訴訟被告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

股東直接訴訟的起訴主體必須是股東自己,保證其作為出資人的地位。訴訟的結果歸屬於原告股東。訴訟被告可以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監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起訴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股東的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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