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是否要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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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股權轉讓是否要交所得税

個人股權轉讓是否要交所得税

個人股權轉讓是否要交所得税?原則上個人轉讓股權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税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個人轉讓境內企業股權,交易過程中發生法定情形,轉讓方和受讓方負有納税申報的程序性義務。股權受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的同時,應當依税法規定扣收轉讓方的個人所得税,並將扣收税款上繳主管税務機關。

其中,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主要表現為六種:(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户;(6)税務機關認定有其他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二、股權轉讓形式

形式上可分: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

三、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納税時間

國税函[2009]285號文規定明確辦理納税(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

1、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税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扣繳)申報,並持税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或免税、不徵税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四、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納税地點

國税函[2009]285號進行了具體明確,該文件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和税款入庫手續。

五、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納税金額的確定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於自然人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適用税率為20%.財產轉讓所得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即具體計税公式為:應納税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繳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20%。

六、個人轉讓股權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情形

在股權交易過程中,轉讓方與受讓方很有可能會因為發生糾紛、爭議、其他協商事項或因違法事項而主動或被動地解除股權轉讓協議。那麼問題來了,如果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股權轉讓價款已全部或部分支付,甚至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已經完成,在這種情況下,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主張返還?對於還沒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又是否可以不用繳納?

對此,國家税務總局曾就此問題作出過相關批覆,據該批覆可知,對於股權轉讓事項已履行完畢,並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情形,即便之後雙方解除了股權轉讓協議,所徵收的個人所得税税款也不予退還。而對於股權轉讓事項尚未履行完畢,且還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情形,若雙方之後解除了股權轉讓協議,則無須再向税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税。

由上文所提批覆可知,國家税務總局在判斷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時主要考慮兩項要素,一是股權轉讓事項是否履行完畢,二是個人所得税是否已經繳納。其中,第一項要素的判斷標準是股權是否已經變更登記,第二項要素的判斷標準則是股權轉讓款是否已經支付。

因此,無論是雙方協商一致而自願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情形,還是因執行仲裁裁決、司法判決等原因而被動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情形,若股權轉讓價款尚未支付、或股權變更登記尚未完成,兩者中任意一項尚未實現,則無需再支付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税税款。

所以,為了更好地實現財產增值,投資者在處理財產流轉過程中,在涉及税費問題上,要特別弄清楚個人股權轉讓是否要交所得税的問題,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正確運用法律法規,分辨好何時需繳費、何時不需要繳費;對股權合法、恰當進行轉讓,從而最大化地增值財富。由於相關問題的專業性比較強,複雜程度不同,投資者可請相關律師幫助處理。本站小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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