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發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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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訂、評估,並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審批程序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複審程序
被批准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複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複審意見書,並將複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複審同意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四、簽署承銷協議
股票發行人(即股份有限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説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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