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資的責任承擔方法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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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瑕疵出資的責任承擔方法有什麼?

瑕疵出資的責任承擔方法有什麼?

1、補足出資的責任

這樣的一個責任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股東在認繳的這個期限到期之後不對公司規範出資,他就構成了對出資責任的違反,他當然應該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並且還要加算利息,這樣才能保證公司法人財產權不受侵害,所以這個是股東出資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

2、出資違約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的瑕疵出資的股東要對規範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個違約責任怎樣承擔,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我們對比我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那麼這部分是明確規定叫股東要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向規範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還有個定語叫按照發起人協議的規定,如果發起人協議沒有規定實際上這個責任可能還沒有辦法去追究,但是有限責任公司都沒有這個限定,就直接規定了股東如果出資存在瑕疵的,要向規範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補充清償的責任

這個責任的承擔方式的類似於代位權,因為瑕疵出資的股東要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在差額的範圍之內承擔這個補足出資的責任,而公司的債權人實際上他是對公司享有債權,那麼債權人、公司和瑕疵出資的股東之間就形成了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這樣的關係,通俗一點的説瑕疵出資的股東欠公司的錢,因為他要向公司承擔這個規範出資的責任,這個公司跟外部債權之間,還是公司欠債權人錢,所以採取類似於這個債權人代位權這個色彩,所以這個瑕疵出資的股東要像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但這個補充清償責任是以他的瑕疵出資為限,而且這個責任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股東瑕疵出資糾紛的處理方法有什麼?

1、瑕疵出資包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款抽回,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構成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後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抽回的,構成抽逃出資。

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或者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違法分配的利潤視為抽逃出資。

2、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虛假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補繳責任;股東抽逃出資的,幫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經理、其他高管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虛假出資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經理、其他高管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有權要求其補繳出資,並賠償損失。公司怠於行使上述權利的,其他股東可依法提起訴訟。

股東未按其足額繳納資金,在公司成立之前,非法將所繳納的資金抽回,構成虛假出資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虛假出資,其他發起人要承擔連帶補繳的人。出現股東瑕疵出資的情況,公司有權要求其補繳出資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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