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瑕疵責任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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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資瑕疵責任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出資瑕疵責任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1、補足出資的責任

這樣的一個責任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股東在認繳的這個期限到期之後不對公司規範出資,他就構成了對出資責任的違反,他當然應該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並且還要加算利息,這樣才能保證公司法人財產權不受侵害,所以這個是股東出資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

2、出資違約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的瑕疵出資的股東要對規範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個違約責任怎樣承擔,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我們對比我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那麼這部分是明確規定叫股東要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向規範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還有個定語叫按照發起人協議的規定,如果發起人協議沒有規定實際上這個責任可能還沒有辦法去追究,但是有限責任公司都沒有這個限定,就直接規定了股東如果出資存在瑕疵的,要向規範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補充清償的責任

這個責任的承擔方式的類似於代位權,因為瑕疵出資的股東要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在差額的範圍之內承擔這個補足出資的責任,而公司的債權人實際上他是對公司享有債權,那麼債權人、公司和瑕疵出資的股東之間就形成了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這樣的關係,通俗一點的説瑕疵出資的股東欠公司的錢,因為他要向公司承擔這個規範出資的責任,這個公司跟外部債權之間,還是公司欠債權人錢,所以採取類似於這個債權人代位權這個色彩,所以這個瑕疵出資的股東要像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但這個補充清償責任是以他的瑕疵出資為限,而且這個責任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股東出資瑕疵包括什麼?

1、未足額出資。公司成立時,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二年內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股東將剩餘的註冊資本繳足。實踐當中存在着首次出資額就不足20%,或沒有繳納剩餘的80%,這就構成股東未足額出資。

2、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以貨幣之外的實物出資,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辦理產權過户的實物,股東沒辦理過户手續或沒有交付實物。

3、約定是以貨幣出資,但股東要求以實物出資。

4、約定是以特定物出資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但股東要求替代出資。

5、作為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明顯不足。

股東出資瑕疵的情形如下,公司成立之時,股東首次出資低於公司規定的20%,未足額出資的情況。約定的是以貨幣形式出資,實際上以實物出資的情形。作為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遠低於公司股東所認繳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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