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轉為投資款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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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借款轉為投資款有什麼問題?

股東借款轉為投資款有什麼問題?

公司經營正常的情況下,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記的註冊資本尚有未繳納的部分,否則就要按增資處理。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股東純粹為了逃避註冊資本的繳納法律義務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會存在法律風險。

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可以轉為股權,從本質上將就是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公司不用再償還,轉為將債權轉為公司註冊資本,由此形成債權人對公司享有股權。這與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沒有本質區別,所以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為了防範股東被認定為未出資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風險,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建議辦理以下程序:

1、股東借款給公司形成的債權是真實的,有合法的證據能夠證明;

2、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

3、公司賬薄要進行相應的記賬科目調整;

4、工商登記備案的公司章程有關出資時間的約定條款進行修改;

5、進行年度審計,在審計報告中體現公司股東的註冊資本已繳納。

二、公司已資不抵債,達到破產清算的條件,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會存在法律風險

將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在法律上最大意義的在於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而從根本上分析,股東借款本來是公司欠付的應償還給股東的錢款,與公司欠付的其他債權人錢款法律地位是一樣的。註冊資本是股東承諾要繳納給公司的錢款,兩者的法律屬性不一樣,但隨着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屬於將公司欠股東的錢款與股東應繳納給公司的註冊資本相抵消的法律行為,等於是公司變相地償還了股東的債務。在公司面臨破產的情況下,這損害了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的規定,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公司僅償還股東的債務是屬於可撤銷的。

基於以上分析,股東借款轉增實收資本是可行的,但是如果股東在資不抵債的情形下所為,破產過程中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予以撤銷。

股東將借款轉為投資款,對公司來説,得到了股東的資金注入,對進一步提升公司的競爭力和開發使用都有一定積極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投資是有一定的商業風險的,但借款是屬於固定的數額,公司即使面臨破產都需要通過變賣來償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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