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有效期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股權代持協議有效期沒有明確的規定,由雙方自由協商

股權代持協議有效期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係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則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義股東不向實際投資人轉交資產收益,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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