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資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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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出資糾紛怎麼解決?

公司出資糾紛怎麼解決?

1、自行協商解決;

2、由第三方調解(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

3、向法院依法起訴。

如果依法訂有明確的仲裁協議,則應當依法申請仲裁。合同對爭議解決有明確約定,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解決。股東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以取得股權的行為。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

如果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者虛假出資、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等,即可能引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出資糾紛和訴訟,股東可能被起訴而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基於出資制度在整個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義,《公司法》對於股東出資的數額、期限、方式及其責任等都有所規定,《公司法》還規定了未履行義務股東或發起人的補繳差額責任和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的連帶認繳責任。此外,因違反出資義務而造成公司其他已履行義務的出資人損失的,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怎麼管轄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註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覆,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註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一般的合同糾紛案件,歸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股權轉讓協議糾紛,如果雙方事先約定了管轄的法院,並且約定具有法律效力,那麼需要按照約定處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按照合同糾紛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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