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間股權轉讓如何交税 - 都需要繳納哪些方面的税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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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公司之間股權轉讓如何交税,都需要繳納哪些方面的税賦?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主要區分兩種情形,一是一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二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

(一)一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

由轉讓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税率,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税目繳納印花税。

政策規定: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税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同時,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

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規定:

財税〔2014〕4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規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佈《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税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税,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繳納。

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税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調整為單邊徵税,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税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對受讓方不再徵税。

三、優先股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規定:財税〔2014〕46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其税率的多寡會根據公司股權轉讓性質的不同而出現差異。除此之外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會影響到公司股權轉讓的税額,故具體的納税標準請參照當地税務局的公告或者直接到税務局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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