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中訴訟主體資格如何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9.26K

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股東與公司為訴訟主體;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中訴訟主體資格如何確定

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在隱名股東股權確認糾紛中,對相關當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應確定的訴訟地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認識上並無一定之規則,筆者查閲到已發表的此類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隱名股東作為原告、顯名股東作為被告。有的案例列隱名股東為原告,而對顯名股東、公司、其他股東一律列為被告。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瑕玼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瑕疵出資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關於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格問題,如果瑕疵出資並不導致公司設立無效,一般情況下不宜輕易否定瑕疵股東的資格。

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公司成立後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股票,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