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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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確定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註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覆,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註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二、股權轉讓糾紛的類型主要有哪幾種

1、因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1)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之訴,主要是轉受讓雙方當事人就股權轉讓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之履行和權利之實現而發生的爭執;

(2)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就股權轉讓合同違法、違反《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

(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因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而產生的糾紛。

2、 因假冒公司股東簽名非法轉讓公司股權而引發的訴訟。

假冒公司股東簽名非法轉讓公司股權主要是指公司股東簽名被他人冒用,導致其股權被轉讓並喪失股東身份的訴訟。

3、因公司增資擴股而引發的訴訟。

主要包括公司為引進外部資金,控制公司的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以公司名義,與公司部分股東或公司股東外第三人簽署出資或投資協議,以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的行為。

表面上看,此類行為雖不直接發生股權轉讓,但是增資擴股往往會導致公司其他股東權益被稀釋,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的結果,這在許多地方等同於公司股東權益被轉讓,所以,這種情況也算是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4、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了對公司股權進行錯誤登記或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不予登記或擅自將公司股東權益進行變更登記等行為而引發的訴訟。

由此可見,引發股權轉讓糾紛的因素很多,有客觀方面也有主觀方面的。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通常是各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寫好的,如果沒有約定清楚的,要按照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如果一方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答辯期內向上級法院提出,要求更換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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