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合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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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合併即“股權收購”,其程序如下:
1.成立股權收購專項工作組,開展初步調研;
2.成立調查小組,對目標公司的重大資產、資信狀況進行調查;
3.組織專業人員分析股權收購的可行性,防範風險;
4.評估目標公司的資產及股權價值;
5.與股權出讓方簽訂股權收購協議書;
6.雙方提交各自的權力機構就收購事宜進行審議的表決。
在收購合同生效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資產轉移、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依法辦理包括股東變更登記在內的工商、税務登記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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