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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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的權利義務可以由合夥協議的簽訂人根據實際情況自由約定,沒有特殊的限制。
合夥人的權利主要有:
(1)共有財產權,合夥財產歸合夥人共有,而非合夥人個人所有;
(2)合夥經營權,重大事務由全體合夥人作出決定,合夥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
(3)利潤請求權;合夥人的義務主要有:
(1)出資義務,按照合夥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
(2)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

合夥合同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合夥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二)合夥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三)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四)合夥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五)合夥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六)合夥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七)合夥人入夥、退夥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八)合夥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夥協議承擔的責任;(九)合夥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合夥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合夥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並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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