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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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從給付義務的目的在於實現給付的利益,使得主給付義務更臻完善;而狹義的附隨義務的作用在於彌補給付義務的不足,以確保債權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從價值取向來看,從給付義務旨在使得主給付義務得到滿足,而附隨義務的價值在於實現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二者與給付的關聯程度不同。

2、不確定性的程度不同。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都非自始完全確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從給付義務因以確保主給付義務為目的,故其內容在債的發生時通常可以得到確定;而附隨義務在債發生時,基本不可能確定。

3、法定或約定的可能性不同。從給付義務的發生根據為: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誠實信用原則。而附隨義務的法源基礎則是誠實信用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則。從義務內容上看,從給付義務的內容通常為增加一種物的給付、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為等,確定性較高,法定或約定的操作性較強;而附隨義務雖然在法理現代化進程中有一定法定趨勢,但其內容仍然以不確定性為其基本特點,故法定或約定可能性較小。

4、可訴性不同。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別,應以能否獨立訴請履行為一判斷標準,能夠獨立訴請履行的為從給付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的為附隨義務。需要説明的是,這裏所指附隨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是指附隨義務本身不能成為訴訟請求的客體,但如果在附隨義務被違反,且構成積極侵害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得以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名義訴請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的法律後果不同。首先,違反上述兩種義務,引起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同。附隨義務的違反所應賠償的範圍是固有利益的損害,而從給付義務既然為確保和輔助主給付義務而生,那麼違反後若致主給付義務無法履行,則發生履行利益的賠償問題。其次,能否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及解除權不同。由於從給付義務以確保和輔助主給付義務為目的,因此從給付義務違反後如導致主給付義務不能履行或者無利益,則可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解除權。而附隨義務以債權人的固有利益為保護的目的,故違反後原則上應僅僅產生損害賠償而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解除權的問題。

二、合同義務的特徵

1、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係進入特殊密切聯繫的關係,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合同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係,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佈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範而非任意性規範,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4、先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

相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義務而言,先合同義務並不決定合同類型,不以給付義務為內容。而且隨締約關係的不斷髮展,依據誠信原則逐漸形成不同內容的協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5、先合同義務始於要約生效,終於合同生效

在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關係,相互間的期待和義務較弱,沒有進入特殊信賴關係範圍內。隨着雙方的接觸,耍約生效後,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約束力,進入特定信賴關係。

在司法實踐中,不管是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還是附隨義務,都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的,雙方可以根據實際的義務事項來處理,但如果對有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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