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兼併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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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展難免會遇到需要進行收購兼併的時候,此時一連串的法律問題就來了。如果應對不好的話,就會讓收購兼併計劃拖很長的時間。這就需要我們先了解一些關於上市公司收購兼併的法律問題。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探討一下吧。

上市公司收購兼併的法律問題

一、上市公司收購兼併經過的四個階段:

這四個階段是相互銜接的,但是並不一定是併購所全部必備的,而上市公司的併購則會典型的表現出這樣的過程,所以從上市公司的案例來説明會更具有典型意義。

(一)股權重組:是以取得企業為目標的,所以首先就要取得對企業的股權的控制。在實踐中表現為基本的股權的買賣、股權的轉讓等行為,而且對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表現方式。

※ 其具體的控制可以表現在以下三個方式:

(1)控股達到50%以上;

(2)即使沒有控股達到50%,也可以成為第一大股東;

(3)不是第一大股東,但控制了最多的投票權;

比如説對於一個國有企業實施股權重組,而國有企業實際上不屬於公司法名下的公司,不真正擁有股權,對它的併購有兩種方式。一是增資,使它變成股份有限公司,然後通過佔據51%以上的股份以實現控股的目的;二是通過受讓原有的股份來控制多數的股權達到併購的目的。

※ 目前許多相關的概念往往會被人誤解:

工廠:工廠是一個行業的概念,是從事生產的單位,沒有法人財產權,也沒有股權的概念;

企業:企業是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單位的概念,它是和事業單位等相對應的;

公司:公司是企業的組織形式,凡是公司則必然是企業,但是企業不一定採用公司的形式,所以企業不一定是公司,如國有企業,它們適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

法人:法人是一個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法人不是人,而是一個組織機構,所以併購時就要考慮法人和非法人的區別,搞清楚到底什麼是主體。如果併購的是一個有限公司,就是其股東方出讓其擁有的股權,而這一出讓行為並不是通過一個公開的市場進行的,本質上還是一個協議轉讓的概念;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公司中的最高形態,它首先一定是股份公司,對於上市公司的併購來説,其併購形式有 :

1、股權以協議方式轉讓:交易雙方不通過公開市場,而是在私下裏通過簽訂協議達成股權轉讓的目的。

(1)特點:

A、從交易方的主體來看,它是屬於雙方私下的處理,即是通過雙方協商的方式;

B、從交易的方式來説,是通過簽訂協議轉讓;

C、從定價上來説,是按淨資產的上浮確定交易價格的,它沒有市場價格。

所以對於目前的股權分置公司來説,其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是具有不同的價格,前者有二級市場的交易價格,而後者只有淨資產作為依據。因而對於持有大量非流通股的大股東來説,獲得利益的最好辦法就是增發再融資,這樣才能增加淨資產,而增發的話,二級市場的價格一定會下跌,從而必然會遭到流通股股東的反對,這樣兩種股東間的矛盾又必然會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這也就導致了目前股權分置改革的必然性。

(2)形式:

A、國家股劃撥:國家股無償轉讓給另一個國有股股東,即是在同一個出資人之間。

B、國家股持股權的劃撥:其特點是經財政部門批准,在國有股的框架內轉讓,受讓方無須支付代價。

C、國家股或法人股有償轉讓:在同是國有股股東間以一定的價格轉讓國有股或者法人股,股權有償協議轉讓的特點是重組力度大,有助於突破行業、部門、地區界限,在更大範圍內優化配置資源,並伴隨着大股東更換、董事會和經理層改組等,往往使公司經營和主營業務大幅度調整,甚至改變公司名稱等。

D、股權的委託管理:先以股權託管之名,行股權轉讓之實,以確保資產重組的進行,並最終實現股權轉讓。

E、間接控股權轉讓:即通過受讓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權方式,達到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的一種收購方式。

2、股權以二級市場舉牌方式轉讓及要約收購:是一種比較極端的方式,但對其他的股份制企業也有相關的意義,而且在市場上也屢見不鮮。

(1)特點:

A、這是一種非常市場化的收購方式,只要出具一個具有吸引力的價格,就可以收購到想要的股份,所以容易實施對一個公司的控制,這也是公司併購的最高形態。

B、這種形式中的價格就是市場的價格,是各方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一個預期。

C、而在這樣的併購中管理層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處於一個承上啟下的地位,對未來併購的成功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D、在收購的股份達到30%時,必須向所有的股東發出強制性的收購要約,其收購價格對於非流通股的定價是基於淨資產,而對於流通股,一是半年裏的最高價格,二是一個月裏平均價格的90%,然後所有股東決定是否出售騎擁有的股份。

E、在收購後一個股東的持股達到所有股份的75%時,就要退市,即私有化。

3、其他方式引發的股權重組:

(1)股份的“回購”:股份公司向原有股東購買公司股份;

(2)股份公司的“分立”:一個股份公司分為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公司;

(3)股份公司的“吸收合併”:即所謂的換股,一家公司的股東用其持有的股票換取另一公司的股票從而達到合併的目的。

(二)權力重組:在取得股權之後,要實施管理的重組或權力的重組,把自己的意志體現到併購後的企業中去,而且這一步和前面的股權重組是緊密相連的,它是股權重組之後的必然產生的措施。在控制了公司50%的股權之後,是不可能讓原有的人員繼續控制公司,肯定要安排自己的人員來取得公司控制權。而即使沒有達到股權的控制權,但是控制了董事會的半數以上,或者控制了關鍵的管理人員,這也能達到公司權力的控制。

如果收購是善意收購,如國有股權的劃撥或者轉讓,原有的控制權力的交接是有默契的,當然這是有補償的。然而如果是敵意收購的話,就會存在一個權力重組和反重組的鬥爭。這個鬥爭是併購最終完滿完成的關鍵所在,因為在這之後還有資產的重組和再融資的安排。

1、以章程設置權力重組障礙的法律問題;

2、大股東提議召開或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問題。持有不同比例股票的股東擁有不同的權力,如擁有5%股份的股東擁有在股東大會上的提案權;擁有10%股份的股東擁有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力,如果董事會沒有迴應其主張,那麼該股東就擁有自行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力,而且費用由公司承擔。

3、目標公司董事會善良管理義務的規定。對收購方來説是希望收購速戰速決,而這一過程中,目標公司原有管理層依然握有權力,有可能採取對公司不利的措施,如賤賣資產、對外擔保等。為了防止管理層故意損害公司利益,就規定董事會的善良管理義務,不能損害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看完上文後,相信你已經知道上市公司收購兼併的相關內容了吧。希望小編整理的文章,能夠幫助你解決實際中的問題。要是你在收購兼併的過程中,遇到什麼問題的話,可以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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