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禁止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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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禁止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中有很多關於我們日常生活的規定,而且都會很明確地寫出來,但是很多不是法律專業的人是很難解讀到當中的奧妙的,比如禁止關聯交易的這一規定,很多人在解讀中未必會明白,因此本站小編收集了一些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禁止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

禁止關聯交易規定在《公司法》當中。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民法典中對出資人濫用權力的規定

《民法典》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是出資人損害法人利益或其他出資人的利益,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一百五十二條(股東權益受損的訴訟)解決。 本條第二款是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其第三款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條明確將“揭開法人面紗”的規則適用於包括公司在內的一切營利法人,且出資人不得濫用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本條將公司法上升為民法基本法制度,具有重大意義,損害債權人利益類訴訟,可以依據第八十三條請求判令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民法典》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也將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禁止關聯交易從民法角度予以規定,從而給公司董、監、高等人員施以了更加嚴苛的責任。

相信大家看了以上的一些資料後,對於禁止關聯交易的規定是有所瞭解了,需要把規定解讀出來才能得知這一信息。好好地去學習民法典會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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