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的是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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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經營發展過程中,經常會面臨資金緊張的局面,除了申請銀行貸款之外,公司還可以對外發行債券來實現融資目的。發行公司債券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的,必須按照程序辦理,畢竟對於公司而言,發行債券是件大事。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的是哪個部門?

一、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的是哪個部門?

公司法》第16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根據《公司法》第38條、第103條規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發行債券乃公司在經營上的重大投資舉措,必須由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而董事會只是制訂具體方案。因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故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公司法》第66條就此也作了規定。

同時,《公司法》第163條第3款還規定,決議或決定作出後,公司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准。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公司債券不管對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而言,還是對政府監管部門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對於發行人而言,發行公司債券屬於向社會投資者出售信用、增加負債的重大社會融資行為,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需要公司決策機構,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公司經營管理層不得擅自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不可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對於政府監管機構而言,由於發行公司債券涉及到社會重大信用,對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投資者權益都有重大影響,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報經政府有關監管機構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監管機構登記、註冊,否則,就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1、需經公司決策層,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

2、需經政府監管部門同意。

政府監管部門在同意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查過程中,還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在信用評級、財務審計、法律認證、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嚴格要求。

由此可見,公司發行債券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經董事會制定方案,由股東會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然後報請政府監管部門,經同意後方可發行債券。這裏的經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只要滿足三分之二股東通過即可。如果是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債券,還要由國家相關部門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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