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出資方式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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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出資方式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出資方式規定是怎樣的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丶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丶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三丶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着作權。

四丶土地使用權。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閲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與原公司法相比,有這樣幾個變化:

(1)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合併為知識產權;

(2)列舉式表述改變為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表述,由此原來五種法定的出資方式改變為更多的可以自由選擇的出資方式;

(3)可以自由選擇的出資方式需要符合必要的條件,這個條件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所謂非貨幣財產,理論上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列舉的以外,還包括證券或權利等,如:股票、債券以及其它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通常是指不符合前述條件的非貨幣財產。有的不能用貨幣估價,有的雖然可以估價,但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

作為股東出資的財產,應當是公司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財產,或者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財產。它們都是可以用貨幣評估作價並可以獨立轉讓的財產,無論從我國的實踐和其他國家的規定來看無不如此。原規定的五種出資方式過於剛性,不利於公司吸引各種投資者投資入股,不利於資本市場的正常運作。同時,為保證公司資本的確定性,防止以價值不確定的財產向公司出資可能帶來的風險,法律、行政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作出例外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法出資方式,規定中是有着四種方式的,並且對於每一個出資的方式按照其規定都是對公司有着益處的,這也是公司分股的參考點。對於出資方式的不同,那麼在後續的分股等情形中,各個出資人的收益分紅等,都是將出資的多少作為參考,不過現在一般都是資金入股等股東可以作為大股東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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