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出資方式不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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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家公司的成立都必須先有註冊資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在成立登記時,註冊資本是登記的必要事項;而註冊資本的來源是發起人和股東的出資,只有根據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公司籌建期間籌夠了充足的註冊資本,公司才能登記成立,那麼,對於股東的出資方式法律規定可以是哪些種類,公司法規定出資方式不包括什麼呢?

公司法規定出資方式不包括什麼?

一、公司法關於出資方式的規定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27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法關於出資方式的解讀

我國新《公司法》關於出資方式的規定有兩個方面的特點:一方面,出資方式採用了立法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規定。另一方面,列舉的方式可分為貨幣、非貨幣出資兩種。非貨幣出資也可稱為現物出資。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對出資方式規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舉的可以出資的形式,同時採取了概括的方式將其他現在或將來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但沒有被列舉出來的形式包括在內,並通過但書的方式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排除在外。

1、貨幣

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2、實物

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3、知識產權

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閲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規定出資方式不包括什麼的問題,公司法將股東出資劃分為貨幣類和非貨幣類兩種,在非貨幣財產中包括實物資產、土地使用權等類型,但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出資方式不能是勞務、信用、商譽等,還有已經成為擔保物的其他財物,都不能估價作為股東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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