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出資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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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經驗中,創辦公司的時候往往就是因為股東出資的問題,而引發了各種各樣的糾紛,甚至是耽誤了公司的正常註冊和運營。所以説,公司法中就對出資的問題進行了規範,是各位股東必須要遵守的,通過公司法的約束,很好的解決了這一問題。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公司法規定出資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規定出資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法規定出資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27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法出資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其認繳的註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後,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

三、企業如何確定恰當的出資金額?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於是有觀點認為,股東(發起人)可隨意認繳註冊資本並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其實,即便是按照修訂後的《公司法》,股東(發起人)仍舊是在認繳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範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範圍的決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約定出資期限也並非意味着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可約定並非意味着長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資期限的強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仍舊有權要求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承擔出資義務。

因此,股東(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註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地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身的責任及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我國公司法中現金對於出資的方式主要有現金、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幾種方式。而且,股東的出資額也是有要求的,一般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金的百分之三十。股東也是應該儘自己的努力,不管是怎樣的出資方式,都要合理合法,並且及時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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