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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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法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獨資企業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序簡單。

(2)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企業主可以完全根據個人的意志確定經營策略,進行管理決策。

(3)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投資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償付企業債務。獨資企業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不適宜風險大的行業。

(4)企業的規模有限。獨資企業有限的經營所得、投資者有限的個人財產、投資者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約着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

(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存續完全取決於企業主個人的得失安危,企業的壽命有限。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着重要作用。

三、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户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而流動經營。換句話説,合法的企業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要件,但不是個體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個體工商户的投資者與經營者是同一人,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户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也就是説,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可以分離的,這就決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徵。而個體工商户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集於投資者一身的,已不能適應於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適用於小規模的經營主體。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這一規定,説明了個人獨資企業不但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個體工商户根據規定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另一方面個體工商户雖然可以異地經營,但隨着各地近幾年相繼簡化了外來人員的登記手續,從而使個體工商户的異地經營這一規定逐漸淡化。由此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的總體規模一般大於個體工商户。

第四、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而個體工商户是否能夠作為其它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一直是國內民法學家的爭論對象。在日常法律活動中,個體工商户的法律行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時候,個體工商户是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法律活動的。事實上,國內就有許多法律專家提出個體工商户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企業。另外,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户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不同,如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以企業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業名義作為公司股東,只能以個人投資者(自然人)身份成為公司股東。

綜上所述,滿足以上條件才能成立獨資企業,不過,成立獨資企業也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因為獨資企業的財產跟個人財產很容易混淆,所以,很多時候投資人可能需要用個人財產清償公司的債務,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投資風險,也只能由投資人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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