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可以放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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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可以放貸嗎  

私募基金可以放貸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企業間借貸合同並非當然被認定無效。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三條規定:“本規定公佈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該規定從主體範圍上承認了企業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種類之一併認可了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有效性。按照該規定,此前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的相關司法解釋由於與該規定不一致而應當不再適用。

儘管有《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在特定情況下企業間的借貸合同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二、企業間借貸可被認定無效的情形:

1、存在《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四條情形的借貸合同無效

非自有資金借貸、牟利: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借貸目的非法: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違反強制性規定: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2、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主要收入來源、構成非法金融活動

如果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否則即視為“非法金融活動”。這種行為易被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借貸合同無效。

三、私募基金向企業發放借款的合同存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1、基金目的和主營業務為放貸:私募基金的成立目的以及主營業務若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2、非基金自有資金:雖然從形式上看,私募基金用於發放借款的資金屬於其的自有資金,但是若參照基金管理領域的“穿透原則”,究其實質,最終出資人實際上為其他投資人,因此該等資金有可能被認定為非私募基金自有資金。

3、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借款利息:私募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若為發放借款所收取的利息。

4、轉貸牟利:若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收取借款利息後返還給投資人的利息利率低於借款利率,可能被認定為將向其他企業集資取得的資金進行轉貸牟取利益。

私募基金可以放貸嗎這個問題,答案是絕對否定的。雖然國家規定從主體範圍上承認了企業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種類之一併認可了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有效性,但也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和條件的,在特定的情況下,私募基金放貸合同仍可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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