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夥份額可以質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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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中,私募基金在現在可以作為一種具有價值的財產,然而,由於法律法規中未明確私募基金份額質押效力和質押登記機關,這使得私募基金份額質押在實踐中面臨種種困境。針對私募基金合夥份額可以質押嗎這個問題,下面小編就來談一談私募基金份額質押的效力、設立方式,並給出實務建議。

私募基金合夥份額可以質押嗎?

一、私募基金份額可否出質

私募基金份額的常見形態根據私募基金的形式分為三種:公司股權,有限合夥企業份額和契約型私募基金份額。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其私募基金份額形式為公司股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股權出質的質押合同的效力,股權質押的設立、生效和登記做了明確的規定。

但是對於以有限合夥企業份額和契約型私募基金份額的形式出現的私募基金份額的質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則語焉不詳。那麼,私募基金份額可否出質呢?

有人認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可以出質,該條所稱的“基金份額”包括私募基金份額。但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該條規定可知,第四百四十三條所指稱的“基金份額”指公募基金份額。

雖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列舉的可出質財產範圍中並沒有私募基金份額,但其第七款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卻為私募基金份額出質留出了空間。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的規定,可以作為質權客體的權利必須是財產權並應具備以下性質:

第一,必須是私法上的財產權。

第二,必須是可讓與的財產權。

第三,必須是法律規定適於出質的財產權。私募基金份額屬於私法上的財產權,雖然其在轉讓上須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條件,但這並不妨礙其的可轉讓性,因此我們理解,私募基金份額應屬可出質的權利範圍。

二、私募基金份額如何出質

權利質押不以《質押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必須履行一定的行為方能設立。以《民法典》權利質權一節規定來看,權利質押主要分成交付設立及登記設立。有權利憑證的權利,如倉單、提單等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如基金份額、股權、應收賬款及知識產權等自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信貸徵信機構及相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如前分析的,《民法典》均未對私募基金份額的出質進行明確,但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也就是説,對於私募基金份額的出質,應當參照動產出質的方式,以交付作為質權生效的方式。

但是,對於私募基金份額交付的認定方式同樣是實務操作中的難題,好在相關的司法判決可以給我們提供一些參考。

三、私募基金份額出質的實務建議參照上述案例對於私募基金份額質押的認定方式,為了更好地保護質權人質權的實現,我們建議:

1、對於有限合夥份額形式的私募基金份額,在出質時,可要求合夥企業出具同意該質押的決議,同時可要求合夥企業和出質人與質權人一起訂立三方協議,在協議中約定合夥企業同意該質押,並且可就該合夥份額的收益分配、份額的轉讓、出質人的退夥等進行約定,要求合夥企業對關於合夥份額的任何變動應及時通知質權人,限制該等份額及其收益的轉讓和轉移,並約定相關的違約責任。如有可能,可要求合夥企業將決議存入工商檔案,並對三方協議進行公證。

2、對於契約型基金的基金份額,在出質時出質人可要求在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同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質人與質權人一起訂立三方協議,協議中對私募基金份額的收益和分配、份額的轉讓等進行限制,並約定相關違約責任。如有可能,可對三方協議進行公證。

3、由於近年來對於私募基金的監管進行了規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作為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機關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報送的對象,對於私募基金份額質押是否成立的認定,具有很高的權威。建議質權人在訂立質押合同後,可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向中基協信息披露系統報送相關份額出質的信息,如此在發生爭議時,可以向中基協申請公開相關信息,如能夠獲取該等信息,可能會增加質權已經成立的證明力。

對於私募基金合夥份額可以質押嗎這個問題,目前還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人認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可以出質,該條所稱的“基金份額”包括私募基金份額。但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該條規定可知,第四百四十條所指稱的“基金份額”指公募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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